随着20201第一个周末的来到,我们已经踏入新年一个星期了,高兴归高兴,但是一定不要忘记1月份的纳税申报,下面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详细的申报知识点,快来看吧!(税务实操培训课程)
一、2020年个税扣缴手续费退付什么时间开始?
自2021年1月1日-3月30日,财务人员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退付手续费核对”申请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简称“三代”)。
2、总分机构都需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5种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虚假纳税申报会受到哪些处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按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法有什么后果?
根据《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的规定:对于违反《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机制,对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作为年初第一次申报,顺顺利利的结束就意味着为新年开个好头,所以大家一定要认真对待,如果还有小伙伴对纳税申报还有疑惑的话,欢迎报名预约我们的课程《企业常见税务盘点与税务处理汇总》,课程会帮助大家分析各种费用实际操作方法,掌握不同费用的处理要点和风险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