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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借款的小微企业印花税是否有优惠政策?1111



答:根据财税[2017]77 号第二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规定,自 2018 年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与对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中,财税[2017]77 号第三条规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个月的以公式计算为主。
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第四条第十条规定,餐饮行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虽然贵司在 11 月收到借款时贵司的人数为 50 人,但上年营业收入在 24 万左右,符合微型企业标准。因此,贵司向银行借款而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相关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 号)
二、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口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敖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接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 x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2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中规定于 2019年 12 月 31 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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