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 项的公告》的解读1111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2014年,我省出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条件、申请期限、申请资料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当前,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化,该公告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要。另外,房产税困难减免相关事项我省一直未出台文件明确。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需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严重影响,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鉴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上存在类比性,现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同时废止《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条件。《公告》规定,纳税人可申请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有5类,分别是: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2.从事鼓励类产业或公益事业的纳税人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的;
3.因政府规划调整、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超过两年的土地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过错的;
4.因突发性的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因素导致纳税人阶段性经营困难的;
5.海南省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减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明确困难减免税的限额及顺序。纳税人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减免条件的,减免的税款不得超过困难年度发生的实际损失或亏损金额。以实际损失或亏损金额为限,依次减免困难年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损失或亏损超过限额部分不再减免。
(三)明确困难减免税申请期限。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税条件的,申请期限为符合减免税
条件之日起至减免税所属年度次年9月30日止。
(四)明确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需要提供的资料。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及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申请困难减免税,应提交的重大损失证明资料包括内部证据或外部证据。内部证据有:损失资产的相关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相关说明;企业内部技术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损失认定证明资料;清理或处置损失资产的会计处理凭证等。外部证据有:保险公司理赔证明资料、专业鉴证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等)出具的鉴证资料或房屋毁损专业认定资料等。
(五)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时限。核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实施时间及文件衔接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镇江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的通知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高新区总工会,市直行(产)业、局工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央“六稳”“六保”的决策部署要求,狠抓中央、省委保护支持市场主体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推动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直达基层、直接惠及企业和职工,根据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苏工财〔2020〕11号)要求,现将镇江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返还对象及时限
在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高新区范围内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并在返还时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小微企业。
二、返还方式及进程
1.主动返还。镇江市总工会与税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认定小微企业后集中返还。
2.申报返还。小微企业申报,经上级工会审核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返还,每季度返还一次。
3.对已认定的小微企业,镇江市总工会已分两批次成功将2020年上半年缴纳的工会经费全额返还至企业账户。其他企业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进行自测(网址为http://sme.miit.gov.cn/baosong/appweb/orgScale.html),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可于每季度终了的一个月内自主申报返还。
三、申报提交资料
1.镇江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申请表及小微企业声明函(在镇江市总工会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网址为http://zgh.zhenjiang.cn/);
2.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小微企业工会依法取得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者上一级工会批准其成立工会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5.2019年度利润表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6.返还时限内已上缴工会经费的税收完税证明。
提交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从第二次起,由镇江市总工会按小微企业第一次提供信息主动返还。
四、咨询电话
镇江市总工会资产管理部:0511-84422372
镇江市总工会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