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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1111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条件,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但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规定,贵司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连续不超过12个月内的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要按照扣除销售不动产的金额计算,如果扣除后超过500万则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扣除后没有超过,则不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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