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入股的问题?1111
答: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新股东专利入股,需要做评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需要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因此,如果该项专利寿命是有期限的,则需要摊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因此,该专利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