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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外土方施工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111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在实务中,红线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同。例如《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第九问规定,如政府土地出让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该市民广场由房地产企业代建,并作为土地拍卖的条件之一的,广场道路的改造、绿化等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根据《苏州市国税局2011年度所得税政策解答整理》第七章第一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以外发生的绿化等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建议贵司结合所在税务机关的规定,确认该笔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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