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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滞纳金”的企业所得税问题?1111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补交的社保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应该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提醒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于此问题执行口径不一致,有部分税务机关认为“社保滞纳金”参照“税收滞纳金”或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也有认为是属于“行政性滞纳金”,故不可税前扣除。建议企业可以和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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