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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销售有机肥是否免增值税?1111



  答:根据财税〔2008〕56号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但是,适用此规定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因此,贵司生产销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可以免征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贵司申请免增值税要符合财税〔2008〕56号第五条的规定,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

  五、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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