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零税率如何界定?1111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规定,国际货物运输适用零税率政策。国际运输包含了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的规定,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所以,如果贵司的合同中没有明确区分境内和境外的各自承运人,那么各运输段都是属于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规定,应取得零税率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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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零税率和免税)《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第三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港澳台运输服务。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