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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以收款人和复核人是同一人而拒收发票,是否合理?1111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是必须要包括开票人的,但是对于收款人和复核人并没有严格规定。另外,根据国务院587号文件只是规定要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没有对复核人以及收款人进行规定。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的财务风险控制的需求,要求取得的发票收款人和复核人不能是同一人,此方法有利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贵司和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将收款人和复核人变更为两人。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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