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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员工给子公司的劳务所得如何处理问题?1111



    答:(1)如果每次只是介绍了一个人,子公司也是按次支付给介绍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子公司可以凭该个人收据或支付凭证等入账,且可在税前列支。

  (2)如果子公司需要增值税发票,该个人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中介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3)子公司将费用给母公司,母公司支付给介绍人,这样就会改变该业务的性质,导致这项业务是母公司给子公司提供的一项服务。因为介绍人是母公司的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母公司只能按照工资薪金发放并行申报个税。

  ————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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