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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股息红利的纳税税目问题?1111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营所得是指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但是,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_________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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