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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的税务处理问题?1111



      答:该问题分以下两个情况分析:

  一、法人股东取得分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直接取得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前提条件是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自然人股东取得分红

  (1)贵司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函〔1997〕656号的规定,未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

  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的,以现金支付时为所得的支付,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的,以挂往来时为所得的支付,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

  (2)贵司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的规定,个人持股超过1年的,免征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_________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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