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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减免税的企业,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1111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的相关规定,贵司适用减按1%征收率的优惠政策。由于相关文件并未明确此1%征收率不可开具专票,据此理解,本次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应该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另,关于本次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企业是否可以放弃享受而开具3%的增票,本次文件未做明确规定,但从历史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口径预估,企业应该是可以放弃享受,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有的按3%征收率政策。若后续有相关政策出台且与我们的预估结果有误,请以政策规定为准。

  此外,提醒的是,如果放弃本次减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八条规定,放弃后的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_________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六章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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