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不一致”的进项税问题?1111
答:这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但是这是为了防止虚开增值税发票而出台的文件,目前该文件只有这一条还有效。一些省份的税务机关对三流一致的管理出台一些地方性的政策,只要企业签订了三方协议或者是有证据能够证明交易真实发生的,可以进行税额抵扣。
所以,建议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了解是否有地方性的政策。如果税务机关实在不认可,那么可在主管税务机关许可后,可将该发票冲红退款,以对公账户转账或使用网络支付方式(如企业的支付宝或微信等)支付费用,并重新开票。主管税务机关还不允许,那么就只能进项转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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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