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抽奖获得的礼品如何缴纳个税的问题?1111
答:在门店开业时赠送给嘉宾的礼品属于企业在庆典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该礼品若为具有折扣折让性质的优惠券、代金券,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为其他非折扣性质的礼品则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礼品若为自产产品则以市场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若为外购商品则以实际购置价格为计税依据,按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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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第三条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