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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买的商业保险的涉税问题?1111



  答:(1)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2)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性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性保险费,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印花税。企业购买财产保险时,按规定纳税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对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印花税。

  (4)增值税不能进项抵扣。企业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属于福利性质的商业保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为特殊工种职工购买人身安全保险、出差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保险、雇主责任险等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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