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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库存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报废对应的进项是否需要做转出?1111



  答:企业库存的到保质期的食品到期报废对应的进项不需要做进项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过了保质期的食品的损失是正常的损失,不属于规定的非正常损失。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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