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的进口货物转赠的增值税抵扣问题?1111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A公司在接受捐赠时如果取得了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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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
第三条、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