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年会中向公司以外的人员发放奖品或礼品个人所得税问题?1111
答:企业发放奖品,作为支付所得的一方,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实务中,在赠送礼品或发放奖品的同时,向接受奖品或礼品的人收取个人所得税显然是不现实的,但如果赠送礼品不扣缴个税,企业会面临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也就是说,以含税的金额的奖品或礼品发给了受赠人,实际就是连同税金一起发给了受赠人,事后还要承担罚款,这对企业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企业在策划举办需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的各类活动,举办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应首先考虑个税的计算和扣缴问题,及时依法扣缴个税,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的发生。
可以考虑按不含税金额配置奖品或礼品,比如说,在奖品或礼品费用10000元的含税总额内,实际配置不含税的8000元奖品或礼品,在发放前先按奖品费用总额10000元代扣个人所得税2000元,实际发放奖品8000元,这样总费用还是10000元,赠送礼品同时又依法履行了扣缴义务。企业在做活动预算的时候,应当考虑清楚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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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活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