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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111



  答:企业购买预付卡时售卡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开具“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合法有效凭证,但企业购买预付卡时费用并未实际发生,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购买预付卡取得的不征税发票需要结合其他凭证在成本、费用所属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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