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独立董事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1111
答:根据题目描述,可理解为A所指的是个人独立董事(同时该个人是中国国籍非外籍),并不在公司任职受雇。
根据国税发1994年89号文以及国税发2009年121号文,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同时不在公司任职受雇)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而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因此,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角度来说,到底是一次性代扣代缴董事费个税还是按月缴纳取决于该所得的性质以及发放情况。如果这就是一次性支付的董事费,则应当按次代扣代缴而不是分摊到每个月扣缴。
而从个人的角度,这笔董事费应当属于该个人的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应当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并且按照年来计算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即使公司按照连续月份发放并且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上的个税而且税点较低的话(假设分摊到每个月发放),该个人在明年汇算清缴还是要针对全年综合所得汇总缴纳个税,多退少补。所以在不改变所得性质的前提下(就是董事费),公司是否分摊该报酬对于该个人明年实际应当缴纳的税额影响不大,唯一影响的应当是公司是否正确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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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1.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八、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