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股东借款税前扣除操作?1111
答:贵司向股东借款发生的借款在不超过债资比及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规定,对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支出可凭代开发票或者收款及内部凭证入账。实务中,企业向股东借款的利息金额通常都会超过”小额零星“业务金额,显然不符合这个规定。因此,企业向股东借款的利息支出,还是需要取得个人股东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以避免后期税务检查时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