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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利用或荒废林地,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吗?1111



  答:根据您的描述,现在尚未利用或者荒废的企业所有的林地,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应全额缴纳土地使用税。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十二、关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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