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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按工资还是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1111



  答:如果兼职人员与企业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那么其兼职收入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兼职人员与企业签订的是劳务合同,那么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需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劳务发票入账。

  __________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第十九条: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由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税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

  第一条: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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