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外关联方代扣代缴的利息增值税可以在国内进行抵扣吗?1111
答:贵公司为国外关联方代扣代缴的利息增值税不能抵扣,该业务属于购进贷款服务。贵公司不论是营改增纳税人还是原增值税纳税人代扣代缴境外单位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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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进项税额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