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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财政性补助资金用于研发活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1111



  答:您好,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资金未冲减研发费用且已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可以做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第七条(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第二条(五)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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