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通行费1111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的规定,2018年7月1日以后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不能用于计算抵扣增值税,贵司可以以取得的符合规定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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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
四、通行费电子发票其他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不适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