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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销售外购产品是否享受优惠政策?1111



  答:根据描述,贵司外购的农产品再销售的情形,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两个文件中规定的“蔬菜”、“鲜活肉蛋”产品,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他外购再销售的农产品按适用税率纳税,不享受优惠。

  外购农产品在对外销售的情形,企业所得税无特别优惠政策,需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贵司外购的农产品对外销售的应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享受免税的销售额和不享受优惠的销售额要分别核算,如果没有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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