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申报”的增值税问题?1111
答: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的规定: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以前文件规定的“按销项税额比例分摊方式缴纳增值税”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等企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法〔2016〕573号)文件规定的“按应税销售收入比例分摊方式缴纳增值税”,统一调整为按全部销售收入比例分摊方式缴纳增值税。采用上述方式的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申报时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附件1)。其他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汇总方式按原规定执行。
同时,分支机构在取得进项税额时,应按月填写《汇总纳税企业进项税额传递单》,连同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联次传递至总机构,由总机构统一申报抵扣,并装订备查,按相关规定填列申报表,分支机构暂无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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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一、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以前文件规定的“按销项税额比例分摊方式缴纳增值税”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等企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法〔2016〕573号)文件规定的“按应税销售收入比例分摊方式缴纳增值税”,统一调整为按全部销售收入比例分摊方式缴纳增值税。采用上述方式的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申报时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附件1)。其他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汇总方式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