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房屋是否可以不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1111
答:根据您的描述,贵单位如果不属于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则仍应缴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反之如果属于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二十、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应否停征房产税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该条款被财税〔2004〕140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九、关于对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应否征税问题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该条款被财税〔2004〕180号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80号)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的部分内容做适当修改。即:取消《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九条“企业关闭、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第一条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条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