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居国外从境内取得所得是否缴纳个税?1111
中国国籍的公民,持有美国绿卡,八年回一次国,在国内个人没有住房,其父亲有住房,不是高管,请问在美国期间要是个人为中国企业提供某些技术服务,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第一条规定,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根据上述规定综合分析,问题描述中的中国国籍的公民,持有美国绿卡,我们认为属于是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居民个人。
因此,个人从境内企业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需按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内企业支付时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
提示:如果个人是在境外提供的劳务,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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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