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公司无运输工具承运问题1111
货代公司与客户承接了海运代理服务,还附带了港口船舶代理、港建费代理服务,合同签订的是一条龙打包服务,全程收取海运包干费,请问收取的海运包干费是否都可从高开9%运输发票?此类包干合同的开票是否有相关的税法规定?
答: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关于“无运输工具承运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解释对服务范围的界定可以看出,货代公司本身自己没有运输工具,却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托运人)签订包含运输的合同,然后找到有运输工具的运输公司来完成运输业务,在该业务中,货代公司给客户(托运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运输公司给货代公司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都是9%。如果货代公司和和客户(托运人)的合同中清楚注明代理费和运输费,或者单独签代理合同和运输合同,分别核算代理费收入和收入,可以分别开具代理费发票和运输费发票,否则从高适用税率,按9%的税率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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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关于“无运输工具承运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解释如下: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