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注销无法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如何税前扣除?1111
我们单位2017年销售给客户一批货物,当时已经按收入全额申报了增值税,当时客户不要发票,现在客户要求开具发票,但是该公司已经在2018年注销了,我们现在如何解决?
答:关于贵公司前期销售货物并且已经申报增值税的情况下,客户要求开具发票但由于贵公司已经注销,贵公司目前无法开具发票,但贵公司应该协助客户出具相关无法开具发票的证明资料,作为客户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贵公司应该按照2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向客户提供贵公司工商注销的相关资料,客户同时应该向税务局提供其他相关的合同或者协议、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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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