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1111
跟银行贷款也需要取得发票吗?现在好多银行都不愿意开具发票。不知道有没有强制要求取得发票才给税前扣除。
答:根据您的描述,银行提供贷款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且银行已办理税务登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贵司想要将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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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