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处理1111
答:对于购买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并没有非常清晰的文件告诉如何处理。可以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第五点进行处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实际操作中,建议向销售方索取以下资料作为记账凭证附件:
1.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
2.销售出具关于此张发票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发票的内容: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货物或者应税服务劳务内容、含税总金额等;②声明该张发票未被作废且未被冲红、以及提供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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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第五点: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