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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计算依据1111



  答: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的填表说明: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金额。

  我们认为此处应当按照会计上确认的业务招待费填入,也符合填表说明的规定,不需要重分类出去。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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