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1111
答:原则上,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增值税独立申报纳税,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总机构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的汇总纳税并进行增值税核算和申报。
以下回复为广东省口径,具体条件如下:
1、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具有完全的控制和管理,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2、总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能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确保财务核算规范。
3、总分支机构能准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规范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分支机构应设置以下账簿:存货明细账、应收应付款项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及现金日记账。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或由总机构统一设置账簿核算的,分支机构按年保存由总机构提供的包括以上账簿记载内容的相关资料。
4、总分支机构纳税信用良好。
需报送资料:
1、汇总缴纳增值税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对照汇总纳税的适用条件逐一说明相关情况,列明近三年总分机构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年增值税应纳税额情况,明确拟申请的汇总纳税方法,特别要着重介绍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总分支机构计算机联网情况,以及总机构有效监控所有机构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的相关财务系统、收银系统、库存系统等信息管理系统说明)
2、《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
3、其他相关佐证材料(例如企业内控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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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