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如何计税?1111
答:出口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计税需要分情况处理:
(1)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设备(研发用电子设备)取得时未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2)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设备(研发用电子设备)做了进项税额抵扣处理,符合视同自产条件,企业可参照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4“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视同自产的规定办理免抵退申报。
(3)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设备(研发用电子设备)做了进项税额抵扣处理,但属于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根据财税【2012】39号文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需做转出处理,具体转出额应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的规定,"不能抵扣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净值,是指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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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第七条(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