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体验高顿M云会员课程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本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环境污染治理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2021年4月29日
(三)生态环境或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同级税务部门转来的核查资料后,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核查可以采取案头审核或实地核查等方式。需要实地核查的,相关部门应协同进行,涉及异地核查的,企业运营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生态环境或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到核查要求后两个月内,将核查结果反馈同级税务部门。
本文就为大家整理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推荐一门课程 《财务计划、预算与分析(FP&A)》,提升FP&A实战技能,成为企业经营诊断医师。欢迎报名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