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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培训是什么 IPO过程涉及的主要方面 关注公众号
2023-02-01 来源:高顿咨询

1、IPO过程涉及的主要方面

在整个IPO过程中,主要涉及的方面包括:

发行人;

证监会、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等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

中介机构,包括:保荐人(主承销商)、申报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财经公关公司和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代收股款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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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过程中,申报会计师可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对改制方案提出建议(但应注意所提供的此类服务的限度,不应对独立性造成损害);在保荐人的协调下参与对发行人的辅导; 改制审计与验资业务、申报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和盈利预测审核业务。此外,还要根据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具各类专项说明、专项意见和专项报告。

如果历史上为发行人出具验资报告的验资机构无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则申报会计师可能还需要对其进行复核。根据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有关人士在2010年5月举行的该年度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班”上透露的信息,目前证监会在实务上掌握的标准是:(1)申报期内涉及资本项目变动(增资、股权转让等)所有验资都要复核;(2)申报期之前的验资原则上可以不复核,但若虽然在申报期之前但有重大影响的报告也要复核(如涉及股份公司设立等资本变动的)。

2、IPO其他参与方在IPO方面的主要职责概述

(1)发行人

发行人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的主体,必须确保依法披露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监管机构

A、证监会

证监会作为全国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授权,审核发行申请文件,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证监会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B、国资委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简称国资委)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等。

C、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是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D、财政部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有关会计事项进行监督。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和证监会可能需要就有争议的重大会计事项的处理问题征询财政部的意见;财政部可能也需要对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会计事项的处理问题提供指引。

E、地方政府

根据32号令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

在目前的实务操作中,地方政府的支持是发行人得以顺利发行上市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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