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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控制属于财务管理吗 关注公众号
2023-01-10 来源:高顿咨询

企业财务管理的首要目标是什么,可谓众说纷纭。不过,终究要有一种学说处于主导地位。在我们国家,认可的观点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这种观点的大意是,企业主要是由股东出资形成的,股东创办企业的目的是扩大财富,他们是企业的所有者,理所当然地,企业的发展应该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

要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就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何控制成本。因为财富最大化,无非开源节流两条路,开源自然要靠生产经营,节流看的是管理水平。

正是因为如此,《企业财务通则(征求意见稿)》第六章“成本控制”的相关内容,显得更加重要。这部分内容,恐怕不是财务人员学学那么简单,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恐怕也都得认真看看,因为不少规定都与他们的个人利益切身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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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原则性要求,一个禁止性规定,还有制度成本,让人眼前一亮

关于成本控制,过去的很多规定,结构化管理的痕迹还非常重,与现代企业管理的实践已经不完全一致。这次的征求意见稿,引入了战略成本的观念,有三条规定理念比较新,值得我们关注。

一是原则性要求。企业应当依据财务战略建立成本(含费用、支出,下同)控制系统,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对各项成本进行合理分类,落实成本控制责任,合理选择成本控制方法,强化成本预算约束,逐步实现成本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二是多数企业家朋友比较熟悉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实践,进一步明晰企业与个人支出的界限。除符合前述规定的人工成本外,企业不得为股东、董事、经理层以及其他个人承担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三是破天荒对制度成本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企业应当依据所处内外部环境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内部组织结构,进行流程再造,推动技术革新,改进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降低制度成本。

财务比较熟悉的五项成本,相关规定更加完善

只要是在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做过财务的朋友,对于成本管理那是再熟悉不过了,多多少少都会从事过一些成本管理的工作。成本管理都是摸索中前进的,国家的有关规定,更多是指导企业建立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这次的征求意见稿,同样秉持了这样的原则。

存货相关成本,开始纳入成本控制的范畴。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供需变化、自身生产经营需求、采购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存货采购的渠道、批次、方式等,从源头上控制采购成本、占用资金成本、仓储费用、损耗支出等成本。

研发费用的规定,更加贴合企业发展现实。企业应当结合所处产业和自身战略等合理确定研发方向和具体项目,并根据研发项目、研发环节或者研发部门设立台账,归集管理本企业研究和开发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管理信息系统等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

企业集团应当根据集团发展战略统筹规划内部研发资源,提升整体研发投入强度和效率。母公司出于集中研发资源、提高研发效率等合理商业目的,可以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范围内统筹使用研发费用,但应当按照权责利一致原则,确定研发费用集中收支以及研发成果的分享办法。

业务费用规定,更加务实可操作。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业务费用,应当以内部销售政策、合同约定、有效凭证等作为依据,由相关职能部门和财务部门联合对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履行内部审批手续,防止采用业务费用形式进行贿赂等违法行为。

企业向非经营单位以及个人支付上述业务费用,因属于临时性、一次性或小额支出未制定内部销售政策、未签订合同,以及对方无法出具有效凭证的,应当制作书面文件,列明支出用途、本企业经手人、对方经手人等信息,由收款人签字并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后备查。

履行法定义务支出,开始注重中长期影响。企业依法承担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环境保护等义务所需支出,国家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内部职能部门和财务部门合理测算,必要时可以聘用中介机构、外部专家评估测算。国家规定或企业估算的支出不足的,企业应当据实列入成本,不得挂账虚增利润。

对于弃置费等未来一次性发生的大额法定支出,企业应当提前作出财务安排,保障到期支付资金的需要。

税费支出,体现出了税收法定的理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

企业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收费、集资,有权拒绝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财务部门仅作为支出服务者的那些成本,这次也有了不小的修订

上面的五项支出,无论财务部门是否负责,都会有一定发言权。但人工成本以及诸如招待费之类的成本,财务部门基本上都处于服务者的地位,人家拿过来票据,按内部规定报销了事,基本上没有前期的参与权。这些费用的存在,给财务成本管理带来不小压力。还好,这次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对这些成本的规定更加明确,有利于财务部门参与相关管理工作。

新增成本责任制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责任制,根据成本动因等确定各项成本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加强对关键成本项目的预算控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对于存在较大管理风险的成本项目,如业务招待、广告宣传、公务用车等支出,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管理制度,明确开支范围、标准、审批权限、报销流程等。

明确了人工成本的主要内涵。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中使用劳动力要素发生的所有成本进行全口径归集和管理,建立健全人工成本投入产出评价指标体系。

人工成本包括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劳动报酬,为职工缴纳或提取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含年金,下同)、补充医疗保险、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为特定群体或个人支付的劳动保护费、经济补偿金,以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收入分配和劳动保障政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其他人工成本。

对各方都非常关注的劳动报酬进行了细化和规范。企业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企业发生工资(含奖金、津贴、补贴)、劳务费等形式的劳动报酬支出,原则上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本人或者为本企业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经职工或者单位书面同意,可以以实物、债权资产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企业可以对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实行年薪制、股权激励等与其他职工不同的报酬办法,所需支出纳入劳动报酬管理。其中,实行股权激励的企业不得为股权激励对象提供垫资、担保、借贷、补助等财务资助。企业可以对本款规定的劳动报酬实行延期支付和追回制度,但应在劳动合同或者激励方案中作出书面约定。

影子工资项目的规定也更加规范。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对于企业依法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而职工个人依法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的,企业除向职工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外,还应根据职工个人提供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凭据,向其支付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前述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企业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相关费用不计入工资总额。

企业可以遵循量力而行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

工资相关的费用规定更加明确。企业按照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其中:职工教育经费由本企业专项用于提高职工素质和能力所需教育和培训支出并向基层职工倾斜,工会经费依法向工会拨缴。

企业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编制预算,在预算内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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