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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来源:老三会计

一、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二、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需要保存30年,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需要保存30年,其他辅助性账簿也需要保存30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需要永久保存。


七、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八、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属于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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