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质量保证金是否允许土地增值税扣除?

  李老师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李老师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国有学校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民办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李老师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从事教育事业的企业能否适用税收优惠,不再按照教育性质或方式划分,而应按照有关对非营利组织的所得税政策规定执行。具体请参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小区内建造地下停车场所的成本如何处理?

  李老师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于业主的,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我公司是生产型出口企业产品100%出口,退税率为17%,依据财税[2005]25号文我公司应依法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是我公司对征税方式和税基有异议,我公司认为我公司产品全部出口无内销,没有抵减内销应缴纳的增值税所以不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是当地地税局要求我公司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二十五栏当期免抵税额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李老师答:
  目前,我国增值税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应对其免、抵的增值税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即“经国家税务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贵公司虽然没有抵减内销应缴纳的增值税,但有免征的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对免征的部分也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所规定的“调整”,是仅调整计税基础还是连同已提折旧一起调整?

李老师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此条所指的调整,包括根据发票调整企业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折旧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是否适用其他企业?

李老师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此文件虽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但所有企业在转让100%的股权,且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均应对照执行。

小额贷款公司可否适用财税〔2011〕104号、财税〔2012〕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文件?小额贷款公司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文件中有关“逾期贷款利息以实际收到利息确认收入。逾期90天仍未收回,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额。”的规定,将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冲抵当期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李老师答:
  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资金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三个文件均适用于金融企业,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因此,在没有新政策规定之前,不得执行上述三个文件。即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按财税〔2012〕5号文件和财税〔2011〕104号文件的规定,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也不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公告的规定,将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冲抵当期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某集团下属一家子公司是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该子公司5年前与外商合资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资出资比例为25%(以下简称孙公司),子公司与孙公司生产同类产品,孙公司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给子公司,由子公司集中对外销售。现集团拟准备整体上市,为规避内部交易、减少同业竞争,子公司准备吸收合并孙公司,外资股份不撤出。请问,目前操作合并,已享受的定期税收优惠应如何处理?

李老师答:
  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由于尚存在按原税法规定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因此,在具体执行中,原则上应按原税法中相关规定的法理原则来处理。按照原《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规定的原则加以判断,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也符合存续经营条件的,不属于经营期不足10年的情形,不适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税款的规定。

银行的外汇业务收入(外币兑换收入,经营套汇收入,结售汇业务收入等),能否按上《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四)项规定,将外汇业务收入减外汇业务支出后的净额缴纳营业税?有时银行按季缴纳营业税时此净额是负数(相当于季度亏损),如何税务处理?

李老师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四)项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银行经营外汇买卖业务应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外币兑换、经营套汇属于外汇买卖业务,但结售汇不属于外汇买卖业务。结售汇业务收入不适用差额征税规定,应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九)款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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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顿税务峰会(GTS)每年在上海、北京、深圳、广州等地举办近10场,旨在搭建企业税务同行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互动的桥梁航。

市场合作:Chris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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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合作:Sophie S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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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峰会的服务工作品质非常高,嘉宾的分享很到位,内容充实,期待下一次的活动能有更多精彩的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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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顿税务峰会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除了丰富的税务咨询外,我尤其对主办方的服务感到满意,组织工作非常到位,我相信在这样的环境中,学习效 果将会更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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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霸男装

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案例分析;会议时间安排准;嘉宾和学员互动良好,气氛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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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演讲嘉宾演讲内容很新颖,很务实,让我了解到了大型跨国企业的税务管理与实务;税务局(政府)、中介、企业共同参与,让大家从各方面了解了税收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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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安顺商业带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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