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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管理立法提速 关注公众号
2018-04-10 来源:北京商报网

  在4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例行吹风会上,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透露,为确保减税降费落到实处,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正抓紧制发操作文件,确保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将加快推进非税收入立法进程,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费权”管理。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财政部此前公布的今年立法工作安排中,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就已在列。


白杨 制表

  白杨/制表

  庞大、多样的非税收入

  所谓非税收入,依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等。

  “中国的非税收入不仅规模庞大,而且类型多样复杂”,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税收系主任朱为群表示,例如依照上述办法,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这一项存在不同理解。反对者认为,社会保险费收入是相关保险缴费者“众筹”的资金,属于缴费者共有,因而有别于其他非税收入;赞成者则认为,按照定义,只要是由政府或其管理的组织控制的不属于税收的收入,就都属于非税收入。

  还有分析指出,政府非税收入一直是各国政府财政收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收入预算中,税收收入明显占主导地位,政府非税收入起着补充性作用。而相比之下,我国非税收入管理仍面临诸如征收规模大、结构不合理、支出管理相对薄弱等问题,非税收入管理还有很大改进空间。

  在回应近些年个别地区出现的涉企非税收费不合理现象时,程丽华表示,相关部门将推动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相关制度,严格“费权”管理,从源头上防止乱收费,用制度的“刚性”遏制乱收费的“任性”。“与此同时,去年财政部还建立和实施了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动态管理制度,在中国政府网和财政部官方网站,集中公示中央和地方所有依法合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行阳光收费,让乱收费无处藏身。”

  涉企收费精简超七成

  近些年来,为了尽可能替企业减负,相关部门一直在推进非税收入项目精简。数据显示,过去五年,我国累计取消、免征、停征和减征1368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届政府以来,减税降费措施累计为企业减轻负担超过2万亿元。“2013年以来,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185项减少至49项,初步统计,共减少136项,减少幅度超过73%,其中涉企收费由106项减少至31项,共减少75项,减少幅度超过70%”,程丽华介绍,目前我国保留的收费项目主要涉及生态补偿、耕地保护、资源类收费等。

  颇受关注的是,2012年,我国正式取消机场建设费,至此这笔收取长达20余年、收入过千亿元的非税收入成为历史。

  为更好管理非税收入,2016年3月,财政部曾颁布实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以行政法规的模式明确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而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去年以来,黑龙江、江西、安徽等省份先后启动了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或者实施。

  一位不愿具名的财税业内专家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就非税收入的确立与产生主体而言,既有中央级各个部门,也有地方各级部门,累年叠加、盘根错节,尽管各级政府累计清理了不少非税收入项目,但继续留存的非税收入项目仍然不少,且都是一些最核心最重要的项目。而清理非税收入的难点或在于,如何判定非税收入项目的合法与不合法、谁来判定、用何标准判定等。“如果这些问题都尚未达成共识,形成统一标准,非税收入的清理就不可能真正令民众满意,非税收入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都可能掉落,诱发系统性治理风险。”该专家表示。

  纳入立法确保透明管理

  “可以预见,非税收入正式立法后,相关管理将会更加严格、规范、透明”,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我国正积极落实税收法定,这一过程中,如果非税收入不纳入法律,税收收入就会转嫁到非税收入中,这将不利于收入法制化。刘剑文强调,我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有财产征收征用要制定法律,涉及到金融、财政、海湾收入也要制定法律,这里都涉及到非税收入法定问题,因此现在落实非税收入法定非常重要。

  而在朱为群看来,部分非税收入在性质上具有相通性可以进一步归并,例如,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和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其实都是政府根据其作为公共资产所有权的代表者或管理者而取得的收入。此外,有些非税收入的边界过宽需要进一步细分,例如,行政事业收费收入既包括国家机关的行政、司法收费,也包括各类事业单位的收费,两者具有不同性质。

  “此外,目前我国非税收入也存在双重标准分类导致交叉重叠的问题,例如,政府性基金是特指收入和支出具有直接对应性的非税收入,分类标准是收支管理的模式而不是征收的依据,将这一行政事业收费与其他非税收入放在一起,就会出现类似于‘把人分成男人、女人和小孩’这样将不同标准并列分类的毛病”,朱为群指出,事实上,在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收费中,也有采用基金管理方式的项目。他表示,我国非税收入的类型划分仍存在一种杂乱的感觉,需要进一步梳理整合,形成更加清晰的分类体系。

  本文转载自:北京商报网,作者:张畅 杨忆霖,尊重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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