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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来源:会说

  导读: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基本规定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包括:

  1.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2.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或受托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

  3.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

  4.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不包括:

  1.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

  2.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免征项目

  (一)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三)中药材的种植;

  (四)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五)牲畜、家禽的饲养;——包括猪、兔的饲养,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

  (六)林产品的采集;

  (七)远洋捕捞;——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其中农产品初加工包括:

  1.种植业类

  (1)粮食初加工

  a.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麸皮、麦糠、麦仁。及各种专用粉。

  b.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c.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d.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

  e.食用豆类初加工。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f.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2)林木产品初加工

  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3)园艺植物初加工

  a.蔬菜初加工

  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

  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

  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

  *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b.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番茄)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c.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观赏用、绿化及其它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

  (4)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玉米胚芽、小麦胚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冷却、过滤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

  *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5)糖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又名甜叶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

  (6)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

  *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7)药用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 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8)纤维植物初加工

  a.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

  b.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芦苇等)进行脱胶、抽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洗)麻、纱条、丝、绳。

  c.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蚕茧)、蛹、生丝(厂丝)、丝棉。

  (9)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初级原料。具体包括: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

  2.畜牧业类

  (1)畜禽类初加工

  a.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b.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

  c.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

  d.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

  e.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

  f.蜂产品初加工。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

  *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2)饲料类初加工

  a.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

  b.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

  c.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

  (3)牧草类初加工

  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

  3.渔业类

  (1)水生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2)水生植物初加工

  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

  *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三、减半征收

  (一)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包括观赏性作物的种植

  (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指“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

  四、分别核算

  1.企业从事适用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2.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五、管理

  预缴享受优惠,年度备案。

  (一)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

  3.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

  (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

  2.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

  3.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4.与家庭承包户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

  5.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分项目说明);

  6.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和标准;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税[2008]149号,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8号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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