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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调整最新消息2018 关注公众号
2018-09-04 来源:人民日报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实施以来的第七次修订,也是截至目前历次修订中改革力度最大、涉及面最广、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次改革,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将翻开历史新篇章。

  个人所得税法是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的“纲领性”文件,后续将会有实施条例的修订以及一系列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陆续发布,明确个税新政策和征管规则。安永也将继续围绕改革中大家普遍关心的个税问题进行一系列的专题发布,敬请期待。

  一、新个税法政策变化亮点

  ►收紧无住所居民个人判断标准,从满一年缩短到累计满183天。

  ►初次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居民个人四项劳动性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适用一张税率表按年计算纳税。

  ►建立综合所得税前扣除机制,提高基本减除,增加与纳税人生活息息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优化税率结构,调宽中低税率对应收入级距。

  ►建立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制度,调整部分个税申报期限。

  ►引入纳税人识别号、离境清税、反避税、政府部门间涉税信息交换和协税护税等强化税收征管措施。

  二、新个税法政策变化解析

  1、引入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概念,缩短居民个人时间判定标准

  借鉴国际惯例,新个税法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概念。相比现行税法以无住所个人(通常指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以下简称“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作为判定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标准,新税法183天的标准将大幅收紧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

  居民个人判定时间标准由一年缩短为累计满183天后,将会对“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境内的申报纳税义务和任职受雇安排带来重大影响。

  但需要注意的是,现行个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已成为中国税务居民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规定了“五年例外规则”,即对已构成中国税务居民但未满足连续五年是中国税务居民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取得的境外所得(如境外公司支付的股息所得和境外财产转让所得等),可免于缴纳中国个税,除非该上述境外所得直接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

  “五年例外规则”与国际个税惯例也是基本一致的,很多国家会对已成为本国税务居民的外籍人员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给予一定的免税优惠。

  如果新个税法实施条例修订中继续保留现行“五年例外规则”,已构成中国税务居民但未满足连续五年是中国税务居民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取得的境外所得,一般情况下可能免于缴纳中国个税。但这一规则尚待在新个税法实施条例修订中进行明确和完善,安永也将根据新个税法实施条例的修订情况,继续与大家分享。

  2、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减并课税所得项目

  新个税法课税所得项目由原来的11项合并至9项。

  ►其他所得:取消“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是8月31日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中新增加的内容,其理由在于“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所得范围已经比较全面,可不必再由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确定其他所得”。1按此立法逻辑,现行税法中需要按“其他所得”纳税的收入项目,如何纳入新个税法已经明确的课税项目中,我们将根据后续出台的实施条例,继续与大家分享。

  3、建立综合所得税前扣除机制,提高基本减除,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税法下,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项目包括五大类:费用扣除、每人每年6万元的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相对于现行个税法,主要变化为:

  ►对工薪所得外其他综合所得项目费用扣除标准进行微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此外稿酬所得在扣除以上20%的费用后,再减按70%计算收入额。

  ►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为6万元/年。不再保留13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非居民个人工资收入基本减除费用提高到5000元/月。

  ►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对于居民个人,增加赡养老人支出、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作为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减项目。其中赡养老人支出为8月31日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中新增加的内容。五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将由国务院确定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增加专项附加扣除是本次税改中的亮点,也是新个税法实施中的难点。待新个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颁布后,我们将继续与大家分享。

  4、优化税率结构,调宽中低税率对应收入级距

  ►综合所得税率。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月份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月份税率级距调整为年度级距。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经营所得税率。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但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5、引入纳税人识别号,完善自行申报与扣缴申报机制

  与综合和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相配套的征管方式,是本次新个税法改革中的亮点之一。新个税法在继续坚持支付人代扣代缴与纳税个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收管理模式的基础上,重点实现了五点突破:

  ►引入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要求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进一步完善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管理制度,并要求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对综合所得采取预扣预缴与年度汇算清缴相结合方式,规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规定了纳税人自行办理汇算清缴退税与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相结合的模式。

  ►引入了“离境清税”制度。

  具体申报期限要求如下:
  6、引入反避税机制,拉开个税反避税序幕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

  ►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在中国个税法中引入反避税条款,尚属首次。但本次税改中反避税条款是在CRS即将实施的大背景下引入的。截至2018年8月,已有80多个国家/地区确认将向中国交换涉税金融账户信息,其中包括香港、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2 CRS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反避税条款的细化和落实。

  7、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强化协税护税机制

  新个税法首次在立法层面要求各个部门协同分享纳税人涉税信息: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此外,在本次个税法修订中,还将目前实际税收征管中的“先缴税、后办理股权和不动产转让登记”制度安排,上升到法律层面,并明确提出要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三、企业和个人首当其冲面临挑战

  ►2018年10月和2019年1月接连两次需要对个人所得预扣缴系统做出及时准确的调整

  ►随之而来公司薪酬福利制度应对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及股权激励对应的计税方式变化做出相应调整

  ►外籍个人需要梳理之前来华时间以核定居民身份以及关注五年规则变化的影响,并做好今后年度的相应规划

  ►公司管理层需要事先考虑资源调配,比如专业财税人员、信息系统以及内部流程转变,是否能够应对新税法预扣缴项下新增的员工附加扣除项等需求

  ►高净值个人需要考虑反避税条款对于现有资产管理安排的影响并提前做好规划

  四、针对新税法带来的以上的挑战,安永能提供的一些解决途径

  ►协助公司人力和财税管理部门做好预扣缴的系统和流程升级,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及项目专业管理

  ►协助公司设立员工附加扣除项目及相关票据的收集管理体系以及与自动化流程的结合

  ►协助公司与员工关于新税法公司预扣缴义务和员工个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沟通

  ►协助梳理外籍人员现有个税申报安排和相关派遣政策,确保新税法下的合规申报,并对相关派遣政策和薪酬发放进行必要调整

  ►审核高管及员工现有薪酬架构,对新税法下的风险进行管控并作出优化调整

  ►帮助高净值人士梳理投资架构以及税务风险,优化资产配置

  ►帮助走出去企业重新评估合规风险,提供跨境合规服务,同时审核国际派遣政策以及税负平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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