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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理性原则? 关注公众号
2017-12-12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会说

  合理即合乎道理或事理。合理性原则要求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合理性的具体判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发生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要符合一般经营常规。例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不吻合,工资水平与社会整体或同行业工资水平差异过大都不具有合理性。

  合理的开支才能税前列支为税法所强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明确了“合理工资薪金”的标准,即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5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理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

  解读企业所得税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尤其境外母子公司之间费用的分配同样遵守合理性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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